刑满不久又犯前科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家住在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宏魁村百魁屯的汤某,一年内因两次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5月4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汤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4月9日,被告人汤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2009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在天等镇宏魁村龙僚屯一个地名叫“半松”的山坡上,看到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梁某某一个人蹲在山道上玩。汤某兽性复发,便悄悄地走到梁某某身后将其按倒在地,用右手堵住梁某某的嘴巴,强行脱下梁某某的裤子,对其进行猥亵,致使梁某某处女膜破裂、外阴轻微损伤及身体多处擦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汤某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