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电车触刑律 自动投案获轻判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因偷自家的钢筋出卖,被其亲戚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偷盗电车的事实。该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行为属自首,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天等县上映乡籍男子“阿创”(在逃)窜到天等镇天福路新西洋超市前,将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翔牌电动车盗走。后两人将盗得的电动车拿到天等镇四维村石屯“桃永”(地名)处的废弃瓦房内藏匿。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因偷自家的钢筋出卖,被亲戚黄某某送到城关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3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被亲戚送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