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出走8年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黄信友因离家出走8年,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妻子农绵绵一纸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农绵绵抚养。
原告农绵绵与被告黄信友于1996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恋爱时,双方约定婚后男在女方家落户,共同赡养原告农绵绵父母,并于2000年12月20日双方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天等县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1年12月1日双方生育有一男孩。虽然之前一起在广东打工,由于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相互了解不多,再加上婚后夫妻沟通较少,孩子的出生,给初为人父人母的原被告双方带来了生活上的压力,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小孩出生不到一个月,被告即擅自离家出走,并从此不再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黄信友,但均未找到。8年来,被告不与家人联系,不抚养小孩,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农绵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农绵绵与被告黄信友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矛盾不断,被告在小孩出生后即擅自离家出走,一去不复返,8年来被告没有抚养小孩,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勉强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孩子的成长都不利,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