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扒窃手机 触犯刑律被判刑
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窜到天等县天城街和朝阳东路实施盗窃,用长镊子分别将梁某的一部三星牌E898型手机、李某的一部盛隆牌SL210型手机、冯某的一部诺基亚牌3100型手机盗走。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