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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行驶酿事故 肇事司机受刑罚
作者:黎毓镇 李肖连  发布时间:2010-07-16 11:17:09 打印 字号: | |
  超载行驶酿事故 肇事司机受刑罚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农某因超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4月3日13时30分,被告人农某驾驶桂F-ZB056正三轮摩托车由天等县城往天等县驮堪乡方向行驶。当行至驮堪乡驮堪村桐屯村口上坡路段时,车辆后溜并翻下路边水田,造成三轮摩托车上乘客卢某当场死亡。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某发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车辆载重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上坡时因动力不足造成车辆后溜翻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农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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