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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车仍购买 东窗事发领刑入狱
作者:黎毓镇 李肖连  发布时间:2010-07-22 17:34:57 打印 字号: | |
  明知是赃车仍购买 东窗事发领刑入狱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明知道是别人偷盗而来的摩托车,铤而走险予以购买,东窗事发,被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11月13日,杨某和沈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天等县天等镇天荣路国土资源局宿舍区内盗窃得一辆红色男式田达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桂F60E26,车架号:LTZPCJLE35A013263,发动机号:05133518)。不久杨某和沈某将盗来的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明知摩托车是盗来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钱购买。2009年12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的住所将该摩托车扣押。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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