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析理巧劝解 叔侄握手言和
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黄某赔偿其侄子黄某夫妇人民币45115元。
2009年5月22日,被告许某受被告黄某雇请,从福新乡将被告黄某的二个水箱及柴油机等拉回黄某家所在的村头停放。次日下午15时许,原告4岁的儿子到村头玩耍,由于在水箱卸下时,有一个水箱没有平放地面,致使原告的儿子在玩耍时被水箱压死。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严重分歧,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45115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如果强制执行,双方的关系将会进一步恶化,对周围的村民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减少该案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官将原、被告传至法院调解室,主办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了该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最后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失去儿子的两原告从情感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被告黄某于当天将款交到法院,并向两原告表示歉意。两原告亦表示今后不再追究,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