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逃不开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对梁甲诉梁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梁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令梁乙赔偿梁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562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既不保护现场,又不报警;见对方昏迷不醒,非但不救助,反而驾车逃逸,梁乙对自己的举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梁甲与梁乙系同村人,2010年2月2日下午2时许,梁甲骑着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一上坡路段时,梁乙无证驾驶摩托车从背后将梁甲撞倒,致使梁甲当场昏迷,惊慌失措的梁乙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走。随后,梁甲被过路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次日,恢复知觉的梁甲向公安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随即对梁乙进行讯问,梁乙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常行驶,梁甲违法占道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事故现场已发生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梁甲出院后,向梁乙索赔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梁乙答辩一再坚持自己不负事故责任,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承担10%赔偿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梁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梁甲发生碰撞,造成梁甲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事故发生后,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梁乙应当立即停车抢救昏迷中的梁甲,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但梁乙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反而驾车逃逸,从而使事故现场发生变动,证据灭失,导致交警无法查明事实,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梁乙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7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梁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乙声称自己正常行驶,梁甲违法占道行驶才致事故发生,但又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梁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由梁乙赔偿梁甲全部经济损失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