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心切帮毁证据 方式错误殃及自己
7月27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毁灭证据案。被告人邓某为了减轻自己儿子的犯罪罪行,没有三思而后行,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被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1月5日,杨某(另案处理)将一只放有2支猎枪、16号猎枪子弹6发、12号猎枪子弹26发的白色编织袋放在其家一楼卧室的柜子内。201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发现该编织袋,认定编织袋里有枪支,这时邓某的儿子邓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邓某害怕公安机关查获编织袋里的枪支后加重其儿子的罪行,就把编织袋藏放到都康乡农某家中。案发后,涉案枪支、弹药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两支猎枪均具有杀伤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