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细调解 被告自愿赔偿复原状
7月27日,天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000元经济损失,被损财产由原告自行恢复原状。
原、被告系毗邻户,两家的旧房子并排共用一堵土墙。二○○九年农历二月初八,被告赵某拆掉自家的旧房子,紧挨着土墙挖地下房子地基及柱梁。在保养地基及柱梁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水流到了土墙的根部。2009年8月份,被告在保养天面时,又一次将水排到土墙。每年8月份是南方一年中的雨季,旧房土墙在雨水冲刷之下,土墙向外倾斜,旧房也随之倾斜,变成了危房。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此事虽经当地村委及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仍无法得到解决。2010年3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因为双方为亲戚邻里,法官为了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多次赴现场勘验,并联系相关评估部门丈量了土墙及旧房子,一砖一瓦地计算了实际经济损失。同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双方从邻里关系考虑,以邻里和睦为重。在法官细致的思想工作下,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最终原告作出了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的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旧房子由原告自行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