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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法院依法宣判一起“90”后校园抢劫案
作者:黎毓镇 李肖连  发布时间:2010-08-09 10:10:09 打印 字号: | |
                 天等法院依法宣判一起“90”后校园抢劫案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园里实施抢劫案。1995年出生的农某刚刚过完自己十五岁的生日,便伙同他人在校园里实施抢劫行为,被该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农某向梁某、黄某提议到驮堪小学实施抢劫,梁某、黄某当即表示同意。2009年6月2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农某携带一支手电筒,梁某携带一把砍刀,翻墙进入驮堪小学,由黄某在宿舍外望风,被告人农某和梁某进入103号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农某、梁某先叫醒学生赵某,梁某将砍刀架在赵某脖子上,威胁赵某交出钱和手机,赵某将2元钱交给农某。接着,两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抢劫钟某、苏某、黄某某等人。其中,抢劫钟某得人民币2.5元, 抢劫苏某得人民币0.1元。后农某、梁某又到二楼另一宿舍对陆某、凌某实施抢劫,抢得陆某手机一部。抢劫后,农某、梁某、黄某一起到农某家分赃,农某分得手机一部,梁某分得人民币2.6元, 黄某分得人民币2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农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理由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人实施的是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在校小学生,犯罪情节较重,该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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