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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又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判刑五年
作者:李中贤  发布时间:2010-08-10 10:43:50 打印 字号: | |
  开设赌场又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判刑五年

  8月9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许某于2004年9月间,窜到广东省云浮市伙同张某等人持刀抢劫手机、摩托车等物;2008年6月间伙同农某等人因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后将其的头部打成重伤;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伙同刘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构成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向天等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一审对被告人许某实施抢劫的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发回该院重新审理。该院依法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即补充许某在广东实施抢劫时同案人张某等人的指认材料。由于同案人张某、黄某因减刑提前释放,经多方查找未取得联系同案人张某于 2006年4月20日到新疆兵团监狱服刑改造,是否释放不明,故公诉机关无法补充同案人指认材料。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只有补到同案人指认的证据材料,再另案追究,遂该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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