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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要开心 个人财物要小心
作者:农伟  发布时间:2010-08-10 10:47:15 打印 字号: | |
                      消费要开心  个人财物要小心

  “经历这次事件后,我一定好好的吸取教训,不再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了,为消费一次而失去一部爱车,真是不值呀!”法官告诉吴某案件结果时懊悔的说道。

  被告陈某系某饮食店的经营者,吴某于2009年12月20日在被告处就餐,并将其驾驶的价值8万元的江铃汽车停放在被告经营场所门外的空地上。原告吴某就餐完毕后发现车辆不见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吴某认为,被告陈某没有尽到保障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原告车辆被盗,于2010年5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没有有收取原告保管车辆的费用,且停放的车辆地点的空地并非被告所有。原告吴某在被告所开的饮食店就餐,被告为原告提供餐饮服务,双方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6条第1款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法院判定原、被告之间不具备保管合同中所要求的的保管方收取报酬这一事实,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对原告的丢车一事,被告应不具有赔偿义务,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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