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赵某和罗某以高价收购电脑防雷器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被该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赵某、罗某窜到天等县城行骗,三人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以高价收购电脑防雷器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双方约定于次日由被害人张某拿6000元钱来交易。当晚,被害人张某将此事告知其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张三、张四意识到被骗,于次日陪同张某来到天等县城。之后,被害人张某用手机打通被告人李某手机,约定在“邮政宾馆”交易,当被告人李某走到“邮政宾馆”前面时,被张某、张三、张四合力抓获,在附近观察情况的被告人赵某、罗某见状即逃离现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赵某、罗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