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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起诉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被法院驳回
作者:冯新  发布时间:2010-08-18 17:01:19 打印 字号: | |
  8月17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出嫁女起诉娘家要求分割宅基地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参加旁听的群众深受启发,很多类似于本案的想回娘家分割宅基地的出嫁妇女打消了念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农某某和妻子系天等县城所在地某村村民,共生育一男二女。 1990年,天等县人民政府给农某某户居所地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1992年,长女农丽结婚,出嫁到外村。次女农芳于1994年到某市建筑公司工作,转为城市户口,于1995年和同单位职工结婚,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2005年,农某某夫妇与其子在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盖新房。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火爆,农某某户所在地块的价值飙升。2008年后,长女农丽、次女农芳多次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由于各方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2010年6月,长女农丽、次女农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将宅基地分割相应份额给其使用。

  该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农丽、农芳结婚后均已各自另立家庭,农芳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失,农丽另立家庭,其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新成立的家庭依法另行享受,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应由被告农某某户实际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告农丽、农芳要求对该宅基地进行按份析产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两原告作为农某某家庭成员时的原有房产已经全部灭失,现在宅基地上的房产是三被告所建盖,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房有投资或其他贡献,两原告要求对该房享有产权无事实依据。该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农丽、农芳的诉讼请求。(以上提到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