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黎某是广西天等县上映乡人,在自家住宅三楼卧室藏匿一支自制砂枪、在一楼藏匿铁砂和气枪子弹各一瓶、砍马刀一把。8月25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3月8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与天等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黎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三楼卧室查获一支自制砂枪、在一楼查获铁砂和气枪子弹各一瓶、砍马刀一把。经广西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单管砂枪具有杀伤力。
天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为此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犯罪情节较轻。为此,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