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向妻子王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出具了借条。2009年,李某与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王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但是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对李某在婚姻关系内出具的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为此判令李某偿还王某欠款2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访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的合同,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中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因此,对李某向王某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