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1月2日,某铁合金厂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其所在工厂同意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给付李某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10万元,但李某的妻子认为其夫中年死亡,遗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给他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工厂再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该厂予以拒绝。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均驳回李某家属对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保险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