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广西天等县向都镇人,有一段惊人的吸毒史,经过多次强行戒毒均未见成效。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而自己又身无分文,于是李某便想出一个自认为是筹钱快的好办法——偷盗摩托车来卖。8月30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来是这样,200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天等县城添新街农业银行斜对面的电子游戏厅前看到一辆约八成新的银白色女式踏板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便用自己的一条摩托车钥匙扭开该摩托车的电门锁,然后启动摩托车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天等县天等镇丽川村通往红岭村的一条小路附近的玉米地里,李某将盗来的摩托车车牌拆下并扔掉。后李某、农某和张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天等县进远乡将摩托车卖给进远乡的“依蒙”(另案处理),换得价值7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1克3分。所得的海洛因李某分一部分给农某和张某吸食,剩下的李某自己吸食。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69元。
天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