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少年弹弓伤人 家长应担责任
作者:农海珍 杨景设  发布时间:2010-09-01 09:25:50 打印 字号: | |
  8月31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处被告农某父母赔偿原告李某受伤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430元。

  原告李某和被告农某系同学关系,均为小山乡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09年12月30日两人约同学一块到屯后去玩,互相打闹中,农某用弹弓打中李某的左眼,造成李某受伤住院治疗,医院随后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麻痹性瞳孔散大、左眼晶状体半脱位。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视力仅为0.2,属低视力一级。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等共计18037元,但农某父母支付了3500元就不再支付剩余的费用,李某父母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农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农某赔偿医药费等18037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庭审过程中,农某对李某所称的医药费等的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是互相打斗,而且李某已投保,不愿赔偿李某的全部医药费等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和农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而李某的受伤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李某眼睛受伤会给其今后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法院支持了李某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农某赔偿李某医药费等总损失的80%,即14430元,其余由李某自负,并判决农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责任编辑:农海珍 杨景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