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董某诉韦某相邻通道纠纷一案。一纸严肃的判决书使董某认识到维权也要讲究适当的途径。
原、被告的房屋系前后相邻。被告韦某一九八一年建房时该屯经联社已明确要求被告在其房子后面留出一条宽1.5米的路面让居住后面的原告等几户村民作通道。几年前被告占用了预留的通道沿自家后墙建起附属房作自家厨房。原告认为,被告占用预留的集体土地加建自家的厨房,影响了其东西方向的出入。为此,原告曾反映到乡人民政府要求处理,乡司法所作出处理意见书,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在相关职能部门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原告于2010年5月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拆除通道上的附属厨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讼争的通道并不是原告出入的唯一通道,未影响其正常出入,至于被告未经申请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加建附属厨房,属于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而违法占地建房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据此,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