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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已分割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作者:冯新 陈耀文  发布时间:2010-09-02 10:33: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与农某婚后因互相猜疑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为此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农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准李某与农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李某所有。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一年后李某与农某复婚。可好景不长,双方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再次陷入危机,李某无奈再次起诉离婚。农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分割给李某的20万元,复婚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这20万元分割一半归其所有。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与农某诉争的20万元属李某个人财产,判决双方诉争的20万元归李某所有。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和农某第一次离婚时,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李某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就是李某的个人财产,如果李某和农某没有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仍属李某个人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农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和农某有此约定。因此,李某与农某再次离婚时,农某无权要求分割李某的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冯新 陈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