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先德与农先芳系同村同堂兄弟,因相邻通道地皮的归属问题闹纠纷,双方在不理性处理问题的情况下发生了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农先芳用木棍击打农先德的头部致其轻伤。8月31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农先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6月11日19时许,都康乡伏德村那荡屯农先德与同屯的农先芳、农才运父子因通道地皮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当农才运与农先德相互推拉时,被告人农先芳就从其家门边抓起一根木棍打中农先德的头部。经法医鉴定,伤者农先德的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气肿),评定为轻伤。
天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先芳因通道地皮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农先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