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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伤人专柜不知去向 消费者状告商场获支持
作者:农海珍  发布时间:2010-09-09 09:47:44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买化妆品本来是想让自己更美丽,却没想到买到的是劣质化妆品,不但得不到美丽,反而使自己的脸蛋得到了疤痕,于是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9月6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商场依法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化妆品鉴定费等费用4600元。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从某商场柜台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家使用后,不久就发现自己的脸上开始起皮,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脓肿,形成了疤痕。李女士大惊,慌忙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化妆品中化学成份过高引起的皮肤损坏。虽然经过治疗,但是仍然在脸上留下了大大小小的疤痕。为此,李女士决定找商家讨个说法。可当她到商场时,被告知原来在该柜台经营化妆品的经营户于某因租赁合同到期已于一个月前搬走了,现不知去向。

  李女士遂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化妆品鉴定费等费用4600元,商场以李女士脸部受伤是因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应找生产厂家索赔为由拒绝赔偿。可当李女士经调查后得知,某品牌化妆品系外省某化妆品厂生产,现该厂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于5个月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了企业登记。李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商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李女士可以选择于某或向某化妆品厂请求赔偿。本案中,销售者于某不知去向,某化妆品厂已被注销,李女士已无法向他们主张权利,但这并不等于李女士已索赔无门,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李女士还可以选择请求百货商场赔偿。百货商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于某追偿。
责任编辑:农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