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父母已离异二十五载,但一直随父生活的儿子仍须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9月7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原告欧某二十五年前离婚后随前夫生活的婚生儿子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1974年,原告欧某与前夫结婚,婚后三年内生育一儿一女,1985年因感情不和,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随前夫生活,女儿随欧某生活。2007年,因女儿出嫁及家遇天灾,唯一宿身的房子被烧毁,孤身一人的欧某便要求搬回前夫家和儿子居住生活,但却遭到前夫和儿子的拒绝。几经周折,欧某无奈之下于2010年3月17日一纸诉状把前夫及其儿子告到天等县人民法院,要求搬回与前夫和儿子居住生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与前夫虽早已离婚,欧某离异后二十多年来也未给过儿子抚养费,但欧某的儿子因为欧某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赡养母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依法判决欧某的儿子及女儿每人每月付给欧某生活费60元,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