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赵某明知是赃物因贪便宜而购买,触犯了刑律,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2009年2月21日22时许,赵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天等县城环城路对梁某、王某实施抢劫,抢得一辆上海铃木牌电动车、两部手机等财物。第二天中午,两人让被告人赵某帮忙将电动车卖掉,被告人赵某觉得该电动车车况较好,在明知该电动车系抢劫所得的情况下,为贪小便宜仍以人民币300元购买该电动车。200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家中将该电动车查获。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