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农某应吸毒人员的要求光天化日进行贩卖毒品海洛因,落入法网,被该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0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韦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农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以每克毒品海洛因400元进行交易。当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农某与韦某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桃源茶庄”四楼韦某暂住处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农某身上查获面值100元人民币4张,从韦某暂住处的窗台上查获被丢弃的用塑料封装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样品中检出海洛因。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农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