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用自己制种的水稻种子假冒他人名牌稻种并进行销售,致使种植该伪劣种子的天等县数百农户粮食大面积减产或失收,当地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3月26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80000元,并对公司经理苏凤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分别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2008年3月27日,广西德保县人苏凤主和韦世朋、苏修进、唐孟颖共同出资成立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一些水稻种子的生产许可资格及种子销售工作。2009年公司股东唐孟颖在因特网上查到“优优128”这个水稻品种,发现这个品种名声很响亮、产量不错、很畅销,广西各地都适合种植。广西高科种业有公司在明知公司没有取得“优优128”的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共同决定用本公司自己培育出来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资格的一种水稻种子冒充“优优128”审定号进行销售。2010年上半年,公司经理苏凤主将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自行培育的一种水稻杂交种子交给公司股东韦世朋,让韦世朋和另一公司股东苏修进到广西田阳县委托当地农民代为制种。为了推销这种不知名的水稻种子,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仿制了“优优128”的外包装袋并对种子进行封装。2010年7月2日至18日期间,该公司先后调拨这种假冒的“优优128”种子8570斤到天等县给代理商韦舒文代销。
从2010年7月份开始,韦舒文陆续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伪劣种子销售给天等县各乡镇村民共计5899.1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8486.5元。村民种植这种伪劣稻种后发现水稻抽穗不勾头,不结实,甚至不抽穗,就陆续向天等县农业局反映。韦舒文于2010年11月5日向天等县农业局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崇左市种子管理站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农户种植的水稻品种不是真实的“优优128”。由于农户种植了这种假冒的“优优128”种子造成了失收或减产,2010年底,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派员与种植农户进行协商理赔工作,并已向部分种植农户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累计人民币246063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50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东苏凤主、韦世朋、苏修进、唐孟颖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根据公司经理及公司其他股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