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司法理念,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形成“两高一低”的良好局面,即案件调解率高,自动履行率高,执行案件收案逐年降低。自2009年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该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48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856件,调解率达81.86%,以撤诉方式结案335件,撤诉率为9.6%,调撤率达91.46%,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100%,连续三年被崇左市中院评为全市法院调解工作一等奖,4人次获得全市、全区法院“调解能手”称号。调解工作连续多年名列全市法院前茅,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强化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当作高质量的审判来抓
早在2008年,该院党组就提出了“加强调解工作,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战略部署,并出台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院长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负责人担任委员。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案件调解工作,制定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组织法官学习、培训、交流调解知识和技能。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办公室主任由民一庭庭长兼任,负责该会具体事务。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健全案件调解考评机制
为了提升干警调解结案意识,该院在每年年初制定案件调解责任目标,并分解到每个业务庭,再进一步细化到每位法官、每个案件。为保证案件调解责任的落实,该院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强化案件“调解一把手”负责制,庭室负责人定时对庭内所有案件进行分析排查,对能调解的案件,实行“定方案、保调解”的工作模式。在落实目标责任的基础上,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为依托,将调解率作为部门和个人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体系范畴,建立部门及个人调解业绩登记制度,实行院、庭、个人调解工作三级动态管理,将调解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入党、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强化诉讼调解,建立全程调解工作机制
为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在诉讼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立案阶段:立案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自行对民事纠纷进行诉前和解。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通过材料审查和口头询问,对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胜诉的可能性大小、执行难易程度以及有无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再根据初步判断,对有诉前化解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化解纠纷的建议;诉前和解不成的,依法审查后及时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转入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
案件送达阶段:在案件送达时,交待调解内容、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这一阶段表示愿意调解,则可以向主审法官预约调解时间。
庭前调解阶段:由主审法官简要了解案情,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进行首次调解。如调解成功则结案,并督促当庭履行。如调解不成则安排开庭时间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调解阶段:通过庭审,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查明案件法律事实,由主审法官促成当事人和解。如调解成功则顺利结案,如调解不成功则由主审法官庭外继续调解,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则择日定期宣判。
判前阶段:在庭审结束后,送达裁判文书前,如果双方仍有调解的意向和调解的可能,主审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辩法析理,不放弃最后的机会,争取案结事了。
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促和谐
一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推行委托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强化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无缝对接,依法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设置巡回法庭。2009年,该院在县交警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构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交警大队、保险公司“五位一体”的调解体系,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2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达100%,涉案标的为52万余元,平均结案时间仅为2天,当庭自动履行率达100%,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建章立制,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化
一是建立诉前和解制度。立案庭设立诉前和解工作小组,负责诉前和解工作。明确诉前和解适用范围,规定诉前和解期限。诉前和解工作以一次为限,同一纠纷经诉前和解不成时,不得再次启动诉前和解工作。诉前和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应当确认的,审查立案后,由审判庭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诉讼费按法律有关规定减、免收取。
二是建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立案法官在接待时向申请人介绍诉前和解制度,引导申请人选择填写诉前和解申请表,选择在进行保全后进行诉前和解。在征得起诉人同意后,应将材料移送立案庭诉前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立案庭诉前调解小组应在五日内完成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不成的,予以立案。立案庭指定专人负责诉前保全工作的统一登记和交接。
三是建立督促履行制度。督促履行工作组设在立案庭,负责督促履行工作以及与督促履行工作机制有关的对外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宜。负责督促履行的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卷宗1日内,筛选出可适用督促履行工作机制的案件。收到执行案件卷宗5日内,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送达方式一般为电话通知,特殊情况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经督促后自动履行义务的纠纷不再立案,不收取执行费用,相关材料于督促履行机制完结后 15 日内完成归档工作。督促未成的纠纷立案庭应在督促履行期限届满后1日内给予立案。
四是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律师主持和解是指该院受理的当事人双方均聘请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中,由律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展开的相关庭外和解工作。
五是建立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员是指本院聘任的参与本院民事诉讼活动,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解的审判辅助人员。特邀调解员由各审判庭推荐使用,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屯、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及至行政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部门主持或参与对纠纷进行调解。
创新调解方法,力促调解保实效
在调解工作中,该院注重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根据具体类型的案件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并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当事人,摸索形成了“背靠背”调解法、巧借外力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换人调解法、电话调解法、实地查看现场调解法、分析责任调解法、帮助算账调解法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
1、“背靠背”调解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置于不同场所,由法官中间斡旋、沟通、平息双方的情感上的冲突,拉近情感距离,促进调解成功。
2、巧借外力调解法。针对民事纠纷的特殊性,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请当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同事,或者单位的领导,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的其他人,尤其在当事人心中有威望的权威人士,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利用他们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使当事人从不当的思想和行为中醒悟,从而促成调解成功。
3、“冷处理”调解法。指针对某些案件的特殊原因或特殊需要,在调解时不是一鼓作气、一气呵成、一步到位,而是暂时“搁一搁”、“拖一拖”,等待时机,观察火候,认为调解有利才继续进行,使纠纷顺利调处。
4、换人调解法。有些案件经过主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工作,但仍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可由审判长及其他法官介入调解,审判长调不了的,由庭长出面调解,经过各方的不同的角度,轮流的说教工作,从而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力促纠纷的解决。
5、电话调解法。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分歧不大、是非分明的案件,当事人有尽快调解处理的意愿,但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让当事人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协商,从而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方法。如被告确实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到法庭调解,便召集原告及被告的亲戚到法庭进行调解,用法庭的电话接通被告后,启用电话免提键,在法官主持下让原告和参加调解的人员与远在外地的被告即时进行沟通协商,在旁书记员记下调解活动的全过程,调解成功后,便马上将调解笔录通过法院快递寄给被告签名确认,法官随后制作调解书并邮寄给被告,从而化解了纠纷。
6、实地查看现场调解法。对涉及到承包地、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办案人员在调解前,除了认真审查好有关书证,如房屋证、准建证等,确定产权归属、坐落位置、面积大小等重要内容外,还要实地查看、测量有关情况,这样不仅有利于自己掌握具体方位和有关数据,也有利于让双方当事人信服,从而为下一步调解成功打好基础,如果在查看现场时,看到时机成熟,那么就趁热打铁,当场就地调解。
7、分析责任调解法。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结清。
8、帮助算账调解法。对于标的不大的争议案件,告诉各方当事人最好通过调解解决,提醒双方,如果给法院判决,肯定会有一方败诉,总会有一方不满意,而后继续上诉、申诉,诉讼将会没完没了,不仅将花费更高的诉讼费和相关经费,而且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影响各自的生产生活,更重要的是双方从此结恨生仇,很不划算,因而不如各退一步,调解解决,调解可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