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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法院完善委托执行案件管理机制效果佳

作者:梁建新  发布时间:2012-10-19 11:38:49 打印 字号: | |
  天等县法院针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制度机制,使委托执行案件及时执行、及时复函。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等县人民法院认真探索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制度机制,形成委托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委托案件的承办法官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后,必须在10日内开始执行。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有给付能力的,立即执行。对无给付能力或因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应调取相应证据,将调查材料、证明一并及时复函委托法院。并将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复印后,另形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在30日内复函致委托法院,使委托法院收到复函及调查材料、证明后,对执行情况一目了然,为其作出相关的执行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机制,及时执结或及时复函给委托法院,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在第一时间函告委托法院,便于委托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委托执行案件久压不执、执而不告或执而不为等情况发生,也避免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执行结果。
来源:天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