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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2-12-14 17:10:01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为被告的人数),起诉状可打印,或用钢笔(黑色、蓝色墨水、禁用纯蓝墨水)、签字笔(禁用纯蓝圆珠笔)书写,一律采用A4纸制作。 

二、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特殊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金融许可证,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等); 

四、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立案时可先交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给立案人员审查核对,待案件开庭审理时,再提交原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应填写证据清单,注明提交人、提交时间,由立案人员签收;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天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天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