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23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及天等县审判监督庭组成的三级联调工作组,深入一起相邻纠纷案件现场,察看争议地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积怨八年的叔侄俩在法官的见证下,终于握手言和,共续亲情。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系同族叔侄关系,两屋左右相邻。2005年底,申诉人叔叔拆旧房建新房。2006年3月,被申诉人两兄弟以叔叔占用公共通道为由,在自家房屋前面用水泥砖砌起长3.7、高2.6米的转角围墙,堵住申诉人通往乡村大道必经通道,影响了申诉人的正常通行。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拆掉围墙,被申诉人拒绝拆除,为此,申诉人多次向乡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但均没有结果。所以,申诉人于2006年5月份,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诉人拆除围墙,恢复原始通道,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不断的申诉、上访。2012年,广西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该申诉案件过程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故决定亲临现场,进行调解。
在现场调解当中,三级联动调解工作组的法官经过走访知情人士,邀请有威望的同族人员及村委会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最后,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诉人兄弟俩同意自行拆除争议的围墙西面,使申诉人叔叔能够从自家房屋前正常通行,申诉人叔叔自愿补偿给兄弟俩墙砖损失费500元。并且在联调工作组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履行完毕,以达到案结事了,最后,双方当事人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连连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