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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 宁敬森  发布时间:2016-08-02 16:16:4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完善,人们经济活动日益丰富,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发生日益频繁,农业银行、工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井喷的趋势增加。笔者对天等县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处理对策,以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三年来,天等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2012年审理25件,同比上升9%;2013年审理43件,同比上升72%;2014年审理64件,同比上升49%,占受理商事案件总数的41%,目前还有上升的趋势。

 (二)借款的期限短,借款金额不大。借款人借款原因多是种植、养殖、进货等生产经营急需现金,借款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联保的担保方式所占比例较大。绝大部分案件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采取数户联保,承诺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每个案件涉及的被告从2人到10人甚至十多人不等,每个实际用款人不仅是自己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而且还是他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数个被告互为对方提供担保。抵押担保多采用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四)送达难。由于天等县地处大石山区,属于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有的案件当事人住在大山里,路途遥远,十分偏僻,有时需要跋山涉水费尽很大周折才能找到,在送达环节花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有的当事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穷尽各种手段也无法联系上,只能公告送达,不得不延长审理周期。

 (五)缺席审理案件数量较多。以2014年为例,案件总数为64件,判决26件,缺席判决15件,缺席判决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8%。原因主要是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方式。公告期满开庭时,被告几乎不到庭参加诉讼,只能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

  (六)案件复杂程度增大。有些案件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纠结,调查起来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有的案件因被告外出打工,需要到处查找其下落;有些案件的被告自知无钱还贷,干脆不出庭应诉;有的担保人认为自己既没借款也不是实际用款人,虽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是不清楚提供担保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普法教育;有的被告则称不得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贷款,不知什么原因成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不对事实进行调查,甚至进行笔迹鉴定。

 (七)执行难。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由于被告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不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对生效判决有抵触情绪,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很难实现案结事了。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控制信贷风险效果不佳。信贷管理制度不规范,漏洞多,各项放贷环节细节考虑不周,操作上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预金融风险。

 (二)贷款办理手续不规范,部分贷款审批流于形式。有的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为了自身的利益,未能严格按照贷款规章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资格、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认真的考查,对申请材料也没能严格把关,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例如,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款身份证过期;借款人没有到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没有提供委托书;借款人、担保人处不是本人签字;申报材料不齐全等等,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出现,也造成了案件复杂和审理程度。

 (三)放贷后还款监管不力,情况不明。部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实际的用途、生产生活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情况、去向、联系方式等贷后监督工作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未能及时跟踪,出现逾期不还的状况时,没能及时把握情况,了解不还款原因,采取各种方式催还,当借款人出现多期欠款后才进行催收,直到借款期间届满或借款人已经失联时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丧失了债权实现的最佳时机,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和案件审理以及判决执行的难度。

 (二)借款人恶意拖欠,拒不还款。部分借款人并非没有还款能力,而是有钱不还,不讲诚信,故意拖欠,不按时还款,金融机构不催就不还,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能蒙混过关,抱有侥幸心理。

  (三)部分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确实丧失还款能力。部分借款人借款用途是搞种植、养殖、扩大规模、进货、零售等小本经营。由于把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市场信息不畅通,销路不好,或者市场不景气,气候异常等客观原因,种植、养殖不成功,导致生产经营状况急剧恶化,血本无归,资不抵债,确实没有了偿还能力。

 (四)担保人拒不履行保证义务。部分担保人缺乏法律知识,对什么是担保,担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无所知,认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只是金融机构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的程序,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得用款,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近三年来,天等县法院审理的有保证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保证人还款的不到一成。

三、减少和预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制度,细化贷款审批环节,审慎对待贷款审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进行明确、详细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选拔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信贷员,认真做好贷前借款人资格、经济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品质等方面审查;贷中要详细核实借款人、担保人身份,监督到场签字情况;贷后要及时监督借款用途、借款人生产经营变化状况,了解借款人去向,把握还款情况,出现不还款情况时,及时了解原因,提出对策,强化催收,督促借款人想办法还款。保存好催款相关材料,注意收集借款人联系方式,防止失联。及时向法院起诉,把握保护债权最佳时期。

 (二)加大普法力度,营造全社会讲诚信氛围。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讲文明,重守信,贵信誉成为全体公民源自内心的良好共识和操守。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丰富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开通快速审理“绿色通道”。法院对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加大快速立、审、执力度,建立快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送达方式,破解送达难。在送达环节,安排专人集中送达,采取电子送达,留置送达,下乡送达,电话录音过程记为笔录、并由见证人签字等方式,利用早、中、晚、周末等下班时间寻找借款人较容易的时段进行针对性的送达。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采取登报、在借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告,提供审判效率。

 (五)审理过程中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承认欠款事实,有履行能力,能够送达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审快结。

  (六)调解为主,促使案结事了。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手段,多做释法析理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说服双方各退一步,建议金融机构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同时指出借款人拒不还款的失信行为的危害性,适时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普法教育,融情入法,情理交融,使其充分认识失信行为实不可取,从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七)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妨碍法院执行人员履行公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媒体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拘留、罚款等措施依法惩处。

(八)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分析新常态和特点,探究原因和规律,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统一裁判尺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指导审判实践。
责任编辑: 宁敬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