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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6-11-24 17:12:11 打印 字号: | |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有提起诉讼、提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权利;

  (二)被告有应诉、答辩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三)享有权利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请求调解的权利;

  (六)自行和解的权利;

  (七)提起上诉的权利;

  (八)申请再审的权利;

  (九)申请补正庭审笔录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三)必须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天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