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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谎称未婚求交往 借款12万多元
作者:吕艳珍  发布时间:2017-04-08 11:02:46 打印 字号: | |
  天等一男子在微信谎称未婚,与一女子相识并交往。此后,男子多次以做生意、母亲生病为由向对方借款12万多元。近日,天等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上半年,被告赵某在微信化名“杨某某”,自称未婚,与原告王某在微信上认识并交往。自2015年7月起,赵某以到越南做电脑主机生意、母亲生病动手术等为由向王某借款并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6日,王某共向赵某转账50笔,共计 127430元,事实上,被告赵某当时已婚,其妻子为罗某,赵某将所有借款都用于生意投资。原告王某多次要求赵某归还借款,赵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王某遂向天等法院提起诉讼。天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时依约承担偿还责任。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被告赵某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向王某借款期间,王某始终不知道被告妻子罗某的存在,直至所有借款行为发生后王某才得知赵某的真实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债务应属被告赵某与王某约定的个人债务,与罗某无关。原告王某要求判令被告赵某、罗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庭审中,王某提出愿意退让一步,只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2万元整,并提出还款方案。原告与被告就借款总金额、还款方式、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准许,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2万元,2017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1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3万元,且每年最少必须偿还原告6万元。
责任编辑:吕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