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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村路砍伐果树 村民小组遭索赔
作者:吕艳珍  发布时间:2017-04-08 11:05: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等县某屯的利某将该屯的两个村民和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而事情的起因竟是他家的三棵龙眼树被他人砍伐了。

  原告利某与被告英某、冬某系某屯村民,两被告的房屋在利某房屋后排,因利某的三棵龙眼果树影响英某、冬某等7户后排住户通行,双方就相邻通行问题产生纠纷。因规划新建的村屯道路经过此处,需砍掉这三棵龙眼树。镇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到现场调解未果后,该村民小组组织本屯村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会议经该屯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决定砍伐因修建新路所碰到的原告的果树。原告认为英某、冬某及该村民小组未经其同意擅自砍伐龙眼树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天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作出修建新的村屯道路并砍伐开通新路所碰的果树的决定有效。但因修建新路砍伐果树,应按规定对修路所占地上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砍伐果树的行为是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个人行为,故被告英某、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天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赔偿利某因修建村路被砍伐三棵龙眼果树的经济损失1425元。
责任编辑:吕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