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5年,被告零某分两次向原告郝某借款共计4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零某拒还本金及利息。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零某偿还郝某40万元及利息。
2014年6月、2015年10月,零某以经营石场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好友郝某借款40万元,并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为保证还款,零某还书面立下借条,承诺将万某(石场合伙人)石场拉砖沙或工程机械抵押给郝某作为借款担保,并约定一年半内还清郝某全部借款及利息。2016年10月上述借款均已到期,但零某拖延不还,为此郝某将零某诉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零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还清郝某全部借款及合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