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一家于1978年在旧房上扩建房屋,又于2012年按1978年建成的房屋范围内推倒旧房重建成现有的房屋。被告王某于1982年在自留地上建有房屋,于2016年按1982年房屋范围新建现有房屋。经现场勘验,原告房子与被告房子左右相邻,两房之间有一宽度约为1米的空地,因村屯尚未统一建有排水沟,原被告及部分村民日常排水经过该空地排出。2016年12月30日,被告认为空地属于其自留地在该空地上建起四根规格长为0.11米宽为0.27米的钢筋柱,钢筋柱离原告房屋墙壁约0.12米,并在两房间空地安装了一个规格高为2.5米宽为0.88米的铁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致原告房屋排水不畅,采光受到影响。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不听,原告向村委和镇政府反映,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审理】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原被告房屋间空地建起的四根规格长为0.11米宽为0.27米的钢筋柱和一扇规格高为2.5米宽为0.88米的铁门,恢复空地原状。
【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擅自在原被告房屋之间的空地上建起钢筋柱子和安装铁门,对原房屋告及上游的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已构成相邻妨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钢筋柱子和铁门,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