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刘某又一次在毒品的泥潭中栽了大跟头。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
2017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容留张某、何某、许某三人在天等县天等镇某路某汽修厂旁一间砖房内吸食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获,公安民警在该砖房查获三支已使用过的注射器和一张被烘烤过的银色锡纸。经广西崇左市公安机物证鉴定室鉴定,一支注射器和锡纸检出海洛因,另外两支注射器检出O6-单乙酰吗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15 日刑满释放。
天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天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