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向门前通道排水沟倒水,被告许某见状欲填平水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欲拿锄头扁担进行阻止,不料互抢扁担过程中受伤住院,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状告被告担负全责并赔付全部经济损失,被告是否全担负?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该案中被告占用排水沟并要填平水沟,与原告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致原告轻微伤,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且损害后果的造成与原告门前泼水引发冲突,使用农具阻止致冲突升级有直接联系,因此认定王某、许某分别承担纠纷的70%、30%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662.9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广西天等县驮堪乡某村的同村人,房屋相向为邻,两家曾因过往邻里纠纷不和。两户门前为一条通道,靠被告一方原有一排水沟,被告建房时门口走廊占用了水沟,双方为此有过吵闹。原告户的排水是向门前通道排水,排水流到通道淌入排水沟及低洼处,排水口现被石渣覆盖堵塞。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向通道直接倒水时引起被告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被告遂用水泥砂浆欲将原有的水沟处填平,原告返回家中拿出一把锄头进行阻止,被被告夺下锄头扔开,原告又返回家中拿出一条扁担再次阻止,被告要夺下扁担,原告紧抓,双方扭夺中造成原告右手被扭伤,被告夺下扁担后扔开。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由于邻里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王某受伤住院是因被告占用排水沟并要填平水沟,与原告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和原告门前泼水引发冲突,使用农具阻止致冲突升级共同作用所造成的,其中许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综合评判,确认原告王某在纠纷中所受经济损失合计为23804.19元,许某应按责任比例担责,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