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交情借贷出“伤痕”买卖的王某将一纸起诉文书递交到了法院。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向都法庭敲定法槌,开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是经常往来的生意人。2004年,两人在天等县分别开办了一家建材店和一个制砖厂。被告日常到原告店购买水泥,原告送水泥货款达到1至2万元后,被告就向原告支付货款。从2004年3月起,被告6次从原告建材店购买水泥,总货款35 131元,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共欠30131元货款。经多次催款后,被告于2004年9月19日在“欠款凭据”单上签字确认了以上货款。原告经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不予支付。
前不久,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天等法院向都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齐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的水泥货款30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