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农某某(母亲)向原告赵某某(儿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18119.5元,并从2017年6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原告是被告农某某与赵某某的婚生儿子,2014年12月14日,被告农某某与赵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父亲赵某某抚养,被告农某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其它费用的一半。离婚后,被告农某某除2015年向原告支付过2000元的抚养费外,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原告上学等原因造成原告父亲一人独自抚养经济十分困难。因此,原告无奈将作为亲生母亲的农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18119.5元,并从2017年6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农某某作为原告的亲生母亲负有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随被告与原告父亲赵某某离婚而消失,且被告农某某经与原告父亲约定每个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给原告以及其它费用承担一半,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现原告已读书,因此教育费、生活费的增加属客观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