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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法院:“三法宝”通破“执行难”快车道
作者:梁列宁  发布时间:2017-07-28 15:47:28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可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传称“四大执行难题”。执行难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法院执行工作与司法公信力,让法院乃至政法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窘境,成为我国法制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题,破解执行困境,天等法院亮出“全力信用宣传”、“狠抓队伍建设”、“首审‘拒执罪’”的“三法宝”,着力开通破解“执行难”快车道,成效显著。

  截至今年7月26日,天等法院共收执行案件184件,其中旧存案件10件,新收案件174件,涉案金额2266.70万元。结案113件,结案率61.41%。结案标的金额1619.6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金额727.10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45.10%。结案方式中,执行完毕65件,执行完毕率达59.63%,终结执行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7件,其他结案方式5件。

  全力信用宣传  净化诚信天空

  造成“执行难”原因错综复杂,而人们诚信意识的淡漠、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缺乏有效联系是 “执行难”根植的沃壤,引发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等情形,司法公信力受到公然的挑战。

  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诚信观念、增强履行意识,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为营造追击“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天等法院全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构建“失信可耻、诚信光荣”荣辱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限制失信人行为和资格,限制面涉及到银行贷款、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充分发挥诚信系统对生活、工作的作用,让诚信守法好风气渗透到家庭、单位等,促使被执行人意识到守信的重要性,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对于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触犯法律“高压线”的被执行人,坚持“零容忍”态度,让执行工作公开透明,使被执行人心有所忌、行有所缚。

  今年以来,天等法院努力开启信用惩戒“老赖”“微时代”,创新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执行宣传工作中的优势,逐步形成“一网、二微、三平台”的新媒体宣传格局,累计编发执行工作专题新闻报道、微信、微博32期,形成严惩被执行人的社会舆论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执行工作进程、提升司法公信力。

  狠抓队伍建设  锻造过硬翅膀

  “紧绷纪律这根弦,从始至终从严管理干警队伍。开展工作主动向中院领导及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勿“单打独斗”,减少压力,降低负面影响。” 6月13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农金华到天等法院督导“百日清案”和“五查五整顿”工作时要求。

  案件执行干警要理顺体制关系,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处理好社会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处理好同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以及新闻监督、群众呼声等关系,确保司法权的理性行使。同时,要牢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执行过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不断提升法院执行能力,提高法院干警自身的执行水平,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行工作干警的业务水平、业务道德和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

  天等法院紧紧靠拢在党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开展依法执行活动时,事先当面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理解与支持,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扩大执行声势,实现执行目标。深化政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是提高政法队伍执行力的直接体现,该院通过“两学一做”“三会一课”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组织干警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组织干警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开展“争做合格法官”、 “裁判文书评选”“司法警察演讲比赛”“法警技能大比武”等活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五个过硬”政法队伍,提升法院执行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公信力。另外,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行效率,7月17日,该院司法警察大队抽调4名综合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法警,成立司法警察执行中队,目前共有法警4名,其中设中队长一名,并派驻执行局,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首审“拒执罪” 禁越权威雷池

  “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要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要坚决采取法律措施,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天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龙诚在一次打击“拒执罪”联席工作会议上强调。

  “本院经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3个月。”近日,天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2008年3月,李某因琐事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农某打伤。2010年10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法院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农某各项经济损失7.2 万元。2011年,农某申请该院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当年依法拍卖李某的一辆海马牌轿车偿还农某经济损失3万元。至此,李某还应赔偿农某经济损失4.2 万元。李某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6月耗资45万余元先后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和一套商品房,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向农某赔偿剩余部分赔偿款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李某于2016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迫于法律的威慑力,5月12日,李某的亲属代其将8万元转入该院对公账户。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天等法院将“拒执罪”作为破解“执行难”的利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被执行,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有效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据悉,这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也是自2016年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以来,天等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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