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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相邻不相容,六旬老翁殴斗惹官司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村老人殴斗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作者:言银娇、农佳钱  发布时间:2017-11-10 15:22:35 打印 字号: | |
  “你干什么呢,凭什么拆我的东西,住手!”

  “你把脚手架搭在我的田里是什么道理,我凭什么不能拆!”

  农焕冲到正在施工的工地拆脚手架,急忙赶来的农轩激动大喊,激动之下两人拳脚相向,扭打起来……

  小矛盾调解不成,大打出手引纠纷

  农焕、农轩均已年过六旬,原本是堂兄弟的他们都留守农村老家,平日已有积怨。农轩所建房屋与农焕田地相邻。

  2016年11月2日,农轩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要对靠农焕田地一边的墙体用砂浆进行披灰作业。在未与农焕沟通同意的情况下,农轩雇请的工人在农焕田地上搭建了脚手架进行施工,农焕发现后进行制止。11月3日,农轩从外地赶回,农焕要求拆除,农轩称即将完工要求继续施工,协商未果,不欢而散。之后,农焕向村委、乡司法等部门请求调解。11月4日上午,村委及乡司法所干部组织双方到村委调解,农焕要求农轩对占用田地进行赔偿,因索赔数目太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途,农焕擅自离开调解室,到施工现场开始动手拆除脚手架阻止施工,农轩亦赶到现场,见状用拳头击打农焕腰部数拳,农焕被打后退至公路边,农轩继续追打,又踢了两脚,赶到现场的调解干部制止了打斗。这就是开头一幕的由来。

  一时气难平,殴斗致伤进医院

  11月4日当晚,农焕到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3109.6元。

  天等县公安局进远派出所干警接警后到场处理,先后向双方当事人及施工人员、现场目击村民、调解人员等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调查结果,查明农轩对农焕进行殴打的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轩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崇左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天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协调不下,农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农轩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109.6元,并承担住院期间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10179.8元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依法审理,双方均承担相应责任

  “搭架的时候,我在外地,也没跟我说搭在你家的田上,当时工人在上面干活,太危险了,我只能阻止他拆架子”,被告农轩在庭上辩解。

  “他在村里装修房子,私自在我田里搭脚手架,我要求他对占用田地进行赔偿,但调解还没结束竟然殴打我,难道打人还有理不成?”作为原告,农焕也不甘示弱。

  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声响,天等县人民法院进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农村老人殴斗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农焕、被告农轩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由于邻里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同为族人,更应和睦相处。农轩房屋装修外墙,装修工人占用墙外他人田地搭建脚手架,应当事先进行沟通再建,双方交涉后应妥善协商处理,不应采取殴打方式解决,致农焕受伤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农焕田地被占用搭建脚手架,是由于自家田地与被告房屋相邻,基于相邻关系,农焕有为邻居的施工行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定义务,经基层组织调解,农焕在未完成调解的情况下,擅自终止调解,动手拆除施工脚手架,对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造成人身危险,引发与农轩的冲突,农焕对冲突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根据案件法律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农轩对原告农焕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农焕自行承担自身经济损失30%的责任,驳回原告农焕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主办法官李成航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法院审理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多起于邻里琐碎小事及既往积怨,而大部分农村老人不懂法、认死理,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案件解决难度大,需要有关基层组织第一时间介入化解矛盾,也需要强化农村普法教育力度,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判决后,被告农轩不服,提出了上诉,案件目前正在上诉审理中。
责任编辑:言银娇、农佳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