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苏益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倒两行人后逃逸,家中亲人明知交通肇事逃逸已是违法,为了“保护”苏益,父亲苏春喜、表弟王岑南、苏胜兴、姑丈王少昌又帮着拆解肇事摩托车,欲销毁证据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殊不知,帮助毁灭犯罪证据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被告人苏春喜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1月1日,天等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帮助毁灭证据案并当庭宣判,四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当时只想着快点把肇事的摩托车拆了然后运走,别被人发现。哪里会想到,只是帮忙拆也会构成犯罪,不懂一点法律真是害死人啊!”判决后,帮助毁灭证据的其中被告人王少昌懊悔不已。
摩托飞车撞行人,致一死一伤后逃逸
2017年2月3日,正值春节后的农历初七,百色市德保县龙光乡街上的篮球赛引来附近许多村民的围观,毗邻龙光乡的天等县把荷乡那样村村民苏益也驱车前往,不料途中却出了车祸。
“我开车去龙光街看球的路上,在上塘屯路段,摩托车撞倒了两个行人。当时我也摔倒了,后来我扶起摩托车要往家的方向开去,我跟倒在地上的一个人说,你伤得重不重?如果你伤得重就去医院吧,然后我就匆匆离开现场了。”
2017年2月3日19时25分许,苏益驾驶摩托车途经天等县把荷乡那样村上塘屯路段时,撞到同向行走的路人陈冬、李浩,造成两人重伤。闻声赶来的村民闭国权目睹了车祸后血腥的现场,看到肇事的苏益正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情急之下,闭国权顾不上查看两人的伤情,奋力追赶苏益的摩托车边跑边大喊“停下来!停下来!你撞了人不能跑!”,但苏益还是头也不回的飞速逃离了事故现场。事故造成陈冬右脚骨折,李浩颅脑重伤,后李浩经抢救无效死亡。
拆解扔掉肇事车辆,四亲属帮助毁灭犯罪证据
逃离现场后的苏益深陷恐惧和不安之中,为了不被人发现,他将肇事的摩托车藏在附近村屯的甘蔗地后匆匆走路回家。他的父亲苏春喜早已从村民们的议论中了解到这起事故的发生,看到儿子苏益带伤回家且出门时驾驶的摩托车也不见了踪影,更加肯定这起事故和自己的儿子脱不了干系,便问道:“你是不是开摩托车在上塘屯那撞人了?”。苏益眼看是瞒不下去了,便将事故的经过及藏摩托车的地点告诉了父亲。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苏益萌生一个离奇的念头,趁夜将肇事摩托车拉回来拆解后沉河丢弃。他的想法一提出,就得到其父苏春喜的赞同。为了赶在天亮之前将摩托车拆解丢弃,需要找来帮手,于是,苏益找来表弟王岑南、姑丈王少昌帮忙拆解。凌晨,四人在姑丈王少昌家一楼大厅对肇事的摩托车进行拆解,并将拆解后的摩托车零部件装袋搬到表弟苏胜兴的越野车后尾箱,由苏胜兴驾车搭载苏益、苏春喜、王岑南到其表弟农家兴所在的大新县下雷镇三湖村,将拆解后的肇事摩托车零部件丢弃到该村屯附近的小河里。
难逃法网 四被告人蹲班房
王岑南在帮忙拆解丢弃肇事车辆后,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事,一直忐忑不安,2017年4月11日迫于压力的王岑南向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在其指引下,民警在大新县下雷镇三湖村某屯的河里捞获被丢弃的肇事摩托车。6天后,苏胜兴向天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11月1日,天等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春喜、王少昌、王岑南、苏胜兴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春喜、王少昌、王岑南、苏胜兴均积极实施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岑南、苏胜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春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苏春喜、王少昌、王岑南、苏胜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处苏春喜、王少昌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王岑南、苏胜兴有期徒刑7个月,苏益犯交通肇事罪被另案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