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提高刑事审判质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5月3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盗窃罪一案。
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分三个晚上伙同他人到天等城南廉租房、富源小区和古鼎香四季商城楼下停车处分多次盗窃陆某等十个被害人停放在楼下两轮电动车内的电瓶,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黄某盗窃所得电瓶在案发时价格总计4282.6元。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等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通过远程视频庭审节省了往返看守所押解的时间,还有效规避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提升庭审效率。近年来,天等法院着力打造智慧法院,将该院和县看守所分别建立两套通过专网联通的远程开庭室,每个提审室内装有扩音器、高清显示屏、全方位摄像头等专业器材,通过该院院部科技法庭,可以实现对看守所的对联和远程开庭。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实时对联,审理二审、再审案件以及符合条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