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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挖掘机被他人秘密拖走谁之过
作者:周贵武、农佳钱  发布时间:2018-05-11 10:05:30 打印 字号: | |
  5月8日上午,天等法院向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青岛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15日原告农某与南宁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机械融资销售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农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某机电有限公司型号FR60,整机编号 FTC003RFVDW004764挖掘机一台,设备款340000元,融资额258400元,融资期限24个月,合同具体规定挖掘机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发货、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农某按合同支付首付款81 600元,接受挖掘机后使用,逐月支付租赁费24笔和其他费用共27 8400元。2015年9月24日,农某依照合同规定支付完最后一笔租金。原告诉称,2017年9月农某在东平镇南务村为李某海老板用挖掘机施工开挖公路,晚上把挖掘机运送到老板家停放,凌晨1时许,被告派人到老板家,踹开老板房门,拆掉老板监控设备,秘密把农某挖掘机运走,在工棚留下一张《通知函》,通知函里写上农某已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被告依合同收回挖掘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都提供相应的合同及相关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主办法官认为,此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在购买机械设备因资金不够首付后按月支付货款,在交完款后还被秘密拖走,因案件涉及销售方、融资公司,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案件关系复杂,对今后群众想分期购买挖掘机等设备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周贵武、农佳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