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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营运
——老司机交纳商业三者保险,出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未获支持
作者:李成航  发布时间:2018-07-27 08:35:45 打印 字号: | |
  田东县大货车司机黄某,用伪造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挂靠某运输公司和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后其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案经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黄某被判赔被害人家属287635.75元,日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黄某被迫把自己拥有的丰田汉兰达爱车在做二手车的瓜子网上给卖了以交纳赔偿费。

  2017年5月7日下午3时许,黄某驾驶的自己的重型自卸卡车在天等县内某路段和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赔偿问题调解未果后案件诉至天等县人民法院,黄某对交警就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不服,但没有按照告知申请复核。黄某的重型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交了全险,其中重要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有100万元的保额,赔偿本应有绝对保障,但审理查明,黄某的车辆在挂靠某运输公司时,为省去办理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两千块钱,黄某伪造了从业资格证,从而得以挂靠并且顺利投保。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黄某无道路交通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不符合道路运输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无证营运,天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符合免除商业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87635.75元,运输公司对黄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10000.00元,驳回受害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运输公司、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主要诉请是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责任险予以理赔。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黄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查明黄某名下有一台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在办理查封之际,黄某开车到法院请求宽限时间,自己已将该车挂在瓜子网上转让,案件执行法官通过确认这个反映情况属实后,暂缓了对车辆进行查封,便于车辆能顺利交易,三天后黄某的车子以21万元成交,并且买受人直接将车款转帐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执行款项大部分得以履行,不足的执行余款黄某还在积极筹措中。

  法 理 评 析

  黄某对交警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事故责任,两级法院均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黄某在一审及上诉均辩称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驾驶资格,也不能证明显著增加承包车辆运行的危险,从业资格证是宏观概念,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人员施行从业资格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黄某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最重要的关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否免除赔偿的问题,该事故车辆一直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属营运车辆。该车于2017年3月12日由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本案涉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明确记载,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某运输公司已在保险单上盖章确认,应视为已知晓所附的相关文件,由此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上述附加的条款及内容,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并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条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发时,黄某未按规定取得《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驾驶营运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符合“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备证书”得保险条款约定,免责情形的辩解意见依据充足,理由成立。黄某为省两千元,伪造从业资格证,结果在交通事故中丧失保险权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害人害己,教训深刻。
责任编辑:李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