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天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年过六旬的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该院今年以来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这起“拒执罪”案件缘起于一起合伙纠纷。2015年,农某因资金困难无法对其承包种植的甘蔗地进行田间管理,经和黄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投入资金对甘蔗地进行田间管理,并以《协议书》的形式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利益分配。2016年,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对蔗款进行分成,农某获得分红4790元,扣除之前黄某帮农某垫付2014年的人工费用43300元后,尚欠黄某38510元。农某写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农某于2017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调解书生效后,农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证,发现农某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鉴于农某既不主动报告其财产情况,也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法官穷尽方式查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直至今年4月,黄某向该院提起对农某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诉称2017年6月农某转让土地及其地上作物获取转让费43.5万元,其完全拥有履行还款的能力却想方设法的转移、隐瞒该款项。该院经审理认为,农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