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在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开展“春雷扫赖”集中强制执行专项活动,重点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涉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逃避、躲避执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的案件。4月11日,天等县法院“春雷扫赖”专项行动打响,一天之内执行两起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逃避、躲避执行的案件。
4月11日早上8点,由天等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宁敬森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文漫任副组长的执行队伍早早就列队集合完毕,驱车赶往距离县城50多公里的向都镇某村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强执座驾立还款,买卖纠纷终执结
许某手持借条向法院诉请欠款人黄某履行1万元木材款的还款义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许某诉称,该借条是是黄某向其购买一车木头所欠下的木材款,双方是买卖关系;黄某辩称,是许某要求其将木头加工成家具后又对加工出来的成品不满意,许某不愿拿走成品也不愿运走剩余木头,于是逼迫黄某写下1万元的借条,双方是来料加工的关系。天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许某因买卖关系立下借条,且庭审中黄某承认该借条为其亲自书写,黄某提出双方是来料加工关系,借据是被迫签字的辩解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天等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许某支付木材款1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该借条既能证明黄某尚欠许某1万元木材款,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黄某与许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向他人出具借条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及其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至许某提起诉讼前,一直未主张自己的权利,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对此黄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黄某未举出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认为,黄某从事生意多年,经济较好,具有履行能力,于是多次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劝说黄某履行义务,黄某“挤牙膏式”的多次还款3千元后就一直以“手头紧张,无钱还款,外出向朋友借钱”为由还想方设法躲避执行。
历经一个多小时的车程,终于到达被执行人黄某的家。然而,执行干警却并未见到黄某的身影,黄某的儿子称,黄某已外出,却也不肯向执行干警透露黄某的具体去向。执行干警依法对黄某家进行搜查,搜出油卡、多张银行卡和黄某的驾驶证,黄某的庭院中停放着一辆小轿车。执行法官向黄某的儿子说明,如不履行还款,将开走停放在庭院里的小轿车,黄某的儿子见状连忙拨打黄某的电话,在电话中,黄某声称过几天就向亲戚朋友借钱还款,企图通过“拖延战术”逃避执行。黄某仍没有还款的意愿,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执行,开走停放在庭院中的小轿车,扣押其银行卡及加工木材的工具。就在执行干警启动车辆,清点扣押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时,黄某突然出现在执行现场,并表示其已向朋友借到钱,并未愿意跟随执行干警前往银行汇款履行义务。此时,已是中午11时,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干警随黄某返回县城将执行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另一路干警前往宁干乡执行另外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
全能法官驾驶技术牛,强制扣押农用四轮车
何某与冯某二人积怨已久,一日,何某在冯某经过其家门口时故意仍一块小石子到冯某跟前,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期间,何某从自家门前的小四轮农用车驾驶室内拿出一把水果刀砍伤冯某,致使冯某肢体多出受伤。冯某向法院提起对何某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天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冯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4926.59元。
目前,何某正在狱中服刑,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却迟迟得不到履行。到达执行现场后,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何某的小四轮农用车车钥匙放在驾驶室方向盘台面上,经对张某住所搜查无果后,决定扣押车辆。执行法官当即启动车辆,驾驶该车驶出执行现场,约13时许低速驾驶开回法院,完成对车辆的扣押,16时许,被执行人亲属来电表示将积极配合还款。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执行当中。